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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例、办法

麻栗坡县政务网“县长信箱”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麻栗坡县电子政务网“县长信箱”作用,监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信访条例》、《云南省逐级上访和分级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长信箱”是县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公众设立的专用电子信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或不当行为、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以及对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或要求,均可通过“县长信箱”向县人民政府进行反映。

第三条  “县长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提出的以下各种意见、建议或要求:

(一)对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市政建设、城市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或要求;

(二)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揭发;

(三)反映突发事件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四条  通过“县长信箱”反映内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不予办理:

(一)反映内容有明确的对象或主体;

(二)反映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所反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侮辱他人人格;

(三)反映内容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四)对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反映的内容,只以最先反映的内容为主进行登记办理;

(五)提交反映内容时应尽可能填写清楚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个人邮箱、留言主题、留言类别、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对填写内容不明确的将不予办理。

第五条  “县长信箱”办理工作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或将矛盾上交;

(二)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办理“县长信箱”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注重效率,讲求实效,限期办理,对所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事事认真办、件件有结果。

第六条  “县长信箱”反映内容分为“建议和意见类”及“求决类”两个类别,“建议和意见类”只作记录,作为撰写分析报告的参考资料;对于“求决类”应遵循下列办理工作程序:

(一)受理。凡属受理范围内容均应登记受理、归类整理后,及时送县人民政府领导阅示;

(二)办理回复。各单位、各部门应随时关注“县长信箱”反映内容,对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必须及时下载“县长信箱”办理登记表进行登记办理,并在7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县政府办公室,送县政府领导批阅后再予以答复;如果一周内没有反馈办理结果,将由县政府办公室转相关单位和部门办理,并在7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县政府办公室,送县政府领导批阅后再予以答复。对县政府办公室转交的属于责任范围内或需要参与调查的事项,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肃对待,实事求是、按时按要求认真进行办理;

(三)存档。“县长信箱”办理结束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做好存档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县长信箱”反映的内容,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

第八条  县政府网管中心负责办理“县长信箱”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县长信箱”的管理和维护;

(二)负责“县长信箱”的收集、交办、催办、答复、反馈和归档工作;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综合研究与分析“县长信箱”反映内容并形成分析报告,及时为县人民政府领导提供决策信息并向有关部门传达;

(四)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利用“县长信箱”进行恶意捣乱或提出无理要求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二OO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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